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307号之三
原告:山东雅锐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321846541W。
法定代表人:袁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杰,山东茂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厦门兴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330766。
法定代表人:刘书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华、陈水湖,均系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龙口雅锐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兴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兴南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2020年2月3日,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本案中止审理。在中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向本院提出印章真实性司法鉴定,因疫情防控无法调取相关检材,本案持续中止审理。案件中止审理过程中,龙口雅锐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山东雅锐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雅锐公司)。2020年12月24日,经向原、被告进行询问,双方均同意不再进行司法鉴定,要求案件继续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0年12月24日、2021年1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山东雅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厦门兴南洋公司立即向山东雅锐公司支付已供货的货款4992680.98元,以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厦门兴南洋公司应当预付而至今未能支付的应预付货款816314.14元,以上共计5808995.12元;当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厦门兴南洋公司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1月19日,以下两部分总计为156492.62元(1.判令支付以816314.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自2018年7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标准为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上合并暂计至2020年1月19日,为104577.67元;2.判令支付以4992680.9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自2019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标准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现暂计至2020年1月19日,为51914.95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厦门兴南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就“济南市凤岐路项目”产品采购达成协议。2019年9月28日,双方在《采购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增加采购其他产品。截止本案起诉之日,山东雅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厦门兴南洋公司供货的总金额4992680.98元,但厦门兴南洋公司一直未能按约定向山东雅锐公司支付货款;另外,根据《采购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因此,尚未供货的部分厦门兴南洋公司也应预付30%的货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清单,尚有2721047.14元的未供货物,厦门兴南洋公司应向山东雅锐公司支付816314.14元的预付款。已供货物及应预付货款经多次催要,厦门兴南洋公司至今未能支付,为此山东雅锐公司诉至法院。
厦门兴南洋公司辩称,本案系案外人孟玥慈通过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事实,为谋取非法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应当予以驳回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1.孟玥慈是山东雅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1)山东雅锐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孟玥慈的姐夫。山东雅锐公司100%控股股东名为张春宁,张春宁的配偶为孟晓燕。孟晓燕是孟玥慈的姐姐,与孟玥慈共同发起设立了案外人山东钦泽机电有限公司(原名“山东秉玥商贸有限公司”),同时孟晓燕也曾担任孟玥慈与其父亲孟祥朋共同持股的和秉公司的监事。(2)山东雅锐公司现在的注册登记地在孟玥慈父亲,也就是张春宁的岳父孟祥朋经营的公司隔壁。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山东雅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变更注册登记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三孔桥街54号102室,而101室孟祥朋(孟玥慈父亲)投资的龙口市鼎实果蔬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3)员工相同,山东雅锐公司和孟玥慈控制和秉公司都参与的招投标项目,两家公司都曾由“高伟”担任项目负责人。(4)山东雅锐公司和和秉公司经营范围基本相同,两家公司在本月之前注册地址一个在龙口,一个在济南,但是却出现在济南市和龙口市同一个项目的中标公示名单当中,表现在:第一,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执法装备采购项目第二包投标3家供应商包括山东雅锐公司和和秉公司。第二,济南市二环南路建设工程BRT站台屏蔽门及信息系统、售检票系统、安放监控系统采购及安装中标结果,中标单位和秉公司,山东雅锐公司也参与了投标。第三,济南市北园大街快速路西延建设工程BRT站台屏蔽门及信息系统、售检票系统、安放监控系统供货及安装中标结果显示,排名第1的是和秉公司,排名第3则是山东雅锐公司;第四,济南东客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站东路、站西路雨水一体化预制泵站供货安装中标公示结果,排名第1是案外人和秉公司,排名第2则是山东雅锐公司。结合前述亲属关系情况,山东雅锐公司与和秉公司可能还涉嫌其他违法行为。2.厦门兴南洋公司没有与山东雅锐公司签署案涉《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也没有与之发生买卖合同关系,《采购合同》、《补充协议》是其伪造的虚假合同。(1)厦门兴南洋公司不认识山东雅锐公司的人员。(2)《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及内容不合常理,表现在:第一,山东雅锐公司的代理人法庭询问中称2020年元旦期间才拿到案涉《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及货物签收单,那么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怎么确定买卖的是什么货物、数量多少,单价又如何确定。同时,这一陈述又和起诉状陈述的签订时间不一致,显然是在进行虚假陈述。第二,《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内容不符合常理。经过比对,山东雅锐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和货物签收单的是不完全一致的,例如:合同写的是LED灯,但是货物签收单写的是单管荧光灯;LED条屏合同写着型号定制,但是货物签收单是有具体型号。如果是在送货后才补合同,那么二者应该是吻合的。同时,采购合同清单的价格也高于投标价格,例:280度制冷剂投标价格512.81元,但是采购合同价格950元;采购合同数量高于投标文件所需数量,例如:LED灯投标文件数量535.3套,采购合同清单2600套。(3)合同履行不符合常理。一般来说,交货地为工地现场,货物签收也通常以收货人签字方式,但是货物签收单没有个人签字,全部都加盖项目专用章。同时,签收单显示2018年-2019年两年期间不停的供货,已经供货金额达到4992680.98元,则按合同付款条件计算应付款时间节点有27次,甚至在补充协议开始供货前,主合同供货价款已经达到2914259.68元,但是厦门兴南洋公司没有付过钱,山东雅锐公司也没有催过款直至起诉,显然不符合常理。双方并未签订合同,没有关于违约金条款的约定,也没有欠款,所以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山东雅锐公司起诉违约金起算时间早于其自己主张的合同签约前,违约金主张的标准也是错误的。综上,本案系孟玥慈串通山东雅锐公司,恶意提起的虚假诉讼,损害厦门兴南洋公司合法权益,妨碍司法秩序,恳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审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山东雅锐公司向厦门兴南洋公司提出主张的合同依据为《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厦门兴南洋公司对上述证据中加盖的其公司印章不予认可,并主张其上加盖的印章应为案外人私自刻制。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向山东雅锐公司进行询问,山东雅锐公司不能说明《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上加盖的厦门兴南洋公司印章是何时由何人所加盖的,且山东雅锐公司向本院陈述的《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形成时间与诉状中所陈述不一致,厦门兴南洋公司主张存在案外人伪造其公司印章并与山东雅锐公司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的嫌疑。是否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予以确定。故本案应当驳回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若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山东雅锐公司可向本院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雅锐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裕 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晓莉书记员宋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