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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某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德化县鸿日印刷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民初3332号 原告:德化县鸿日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岭南路3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777541295C。 法定代表人:苏银阳,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贞,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兴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观日路24号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330766。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曾用名:***),汉族,1985年6月12日出生,住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开发区檀林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67321913P。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湖中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44UGD8Y。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德化县鸿日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兴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建中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德化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10月11日开庭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德化县鸿日印刷有限公司已与厦门兴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建中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德化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德化县鸿日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6.7元,减半收取1143.35元,由德化县鸿日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