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民初3332号
原告:德化县鸿日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岭南路3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777541295C。
法定代表人:苏银阳,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贞,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兴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观日路24号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330766。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曾用名:***),汉族,1985年6月12日出生,住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开发区檀林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67321913P。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湖中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44UGD8Y。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德化县鸿日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兴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建中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德化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10月11日开庭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德化县鸿日印刷有限公司已与厦门兴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建中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德化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德化县鸿日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6.7元,减半收取1143.35元,由德化县鸿日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