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524民初2892号
原告:商城县雄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强书。
住所地: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星,男,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宸,女,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周祥富,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宜忠,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城县。
原告商城县雄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祥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08月27日立案。原告商城县雄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城县雄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0元,由原告商城县雄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学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谋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