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4民初1130号
原告:商城县雄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3449827303。
法定代表人:**书。
住所地:商城县。
被告:河南亨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2593401810X。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临颍县。
原告商城县雄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亨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商城县雄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城县雄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