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26民初738号
原告:四川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五友聚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江县。
法定代表人:周章富,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五友聚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钟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