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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10804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代理人:谭论,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曾兵,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四川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泰兴路36号1栋3层8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四川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告曾兵、***、***、四川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被告**、**、***、***、四川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蒲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