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503民初1477号
原告:四川福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泰兴路36号1幢3层36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钢,四川瀛领禾石(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石(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宜宾南溪**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宜宾市南溪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古街B段12幢2层1号(B12-2-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福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宜宾南溪**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福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福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福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74元,减半收取计6537元,由原告四川福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珊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