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2民申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上述15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联丰基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前进东路168号院1栋2号附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光明路24号院。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南公园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一审被告:***,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一审被告:***,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疆联丰基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的(2021)新2201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不都热衣木
审 判 员 刘 晓 越
审 判 员 郝 慧 文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 旭
书 记 员 王 鹤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