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前进西路海龙起重设备安装维修中心、新疆联丰基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民初4095号
申请人:哈密市前进西路海龙起重设备安装维修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前进西路304号。
经营者:于成社,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申请人:新疆联丰基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北郊路春天里小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哈密市前进西路海龙起重设备安装维修中心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联丰基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25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哈密市前进西路海龙起重设备安装维修中心以购买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25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密市前进西路海龙起重设备安装维修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联丰基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25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33元,由申请人哈密市前进西路海龙起重设备安装维修中心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热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慧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