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联丰基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哈密市鹏飞源建筑设备租赁站、某某等新疆联丰基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01财保1398号 申请人:哈密市鹏飞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哈密市油区312国道北侧兰新路14号院。 经营者:***,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油区312国道北侧兰新路14号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 被申请人:新疆联丰基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前进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哈密市鹏飞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联丰基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2660.5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哈密市鹏飞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以购买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262660.57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密市鹏飞源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联丰基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2660.5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33元,由申请人哈密市鹏飞源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   雪   荣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法 官 助 理   热娜**·*** 书  记  员   赫   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