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新丰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15499815XG。
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赣011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日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日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2执27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仰方
审判员 程 磊
审判员 张小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熊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