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02民初9389号
原告:福建天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莲庄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79471K。
法定代表人:邓国权,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香,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琳,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五洲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80410016。
法定代表人:叶健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能,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新丰二路****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9815XG。
法定代表人:王仁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天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泉公司”)与被告***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日公司”)、***日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以下简称“佳日龙岩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香,被告佳日龙岩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日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佳日公司、佳日龙岩分公司向天泉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93,214.21元。事实与理由:2006年6月17日,天泉公司与佳日龙岩分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天泉公司将公司的综合大楼火灾自动报警消防系统安装工程以包设计包工包料包安装的大包干形式发包给佳日龙岩分公司,总价款20万元,施工工期为40天,自天泉公司支付第一期款5万元之日起算。竣工日以工程取得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文件之日为准。佳日龙岩分公司应在竣工后即交付给天泉公司使用,逾期竣工或者逾期交付的,佳日龙岩分公司应按1,000元/日标准向天泉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竣工或者逾期交付超过30天以上,天泉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佳日龙岩分公司已完的施工工程无偿归天泉公司所有,天泉公司不向佳日龙岩分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合同签订后,天泉公司于2006年6月20日支付第一期款5万元,按合同约定佳日龙岩分公司应于2006年7月10日前完工,但佳日龙岩分公司于2006年底才完工,此事实已经(2020)闽0802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因此,佳日龙岩分公司已经违约194天,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194,000元。天泉公司找佳日龙岩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佳日龙岩分公司提出天泉公司尚欠的7万元工程尾款不用支付,但是佳日龙岩分公司不守信用于2020年4月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尾款,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802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天泉公司应支付工程尾款7万元以及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天泉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支付款项71,703.24元。因此,天泉公司的损失为71,703.24元。佳日龙岩分公司应当承担违约金93,214.21元,故天泉公司诉至法院。
佳日龙岩分公司辩称,佳日龙岩分公司施工的是涉案综合大楼火灾自动报警消防系统(全部弱电控制系统)安装工程,佳日龙岩分公司要完成消防工程的安装必须建立在装修工程先行完工的前提下,但由于天泉公司和装修工程施工单位的原因,装修工程直到2006年年底才完成,佳日龙岩分公司完成消防安装工程的时间也只能推后,到2006年年底才完工。因此,佳日龙岩分公司不应承担支付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金。天泉公司要求佳日龙岩分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从2007年1月1日起计算,天泉公司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故请求驳回天泉公司的诉讼请求。
佳日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06年6月17日,佳日龙岩分公司(乙方)与天泉药业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将公司的综合大楼火灾自动报警消防系统(全部弱电控制系统)安装工程以包设计包工包料包安装的大包干形式,总价款20万元发包给乙方承包施工,施工工期为40天。该合同第三条第2款约定,本合同签定后5日内支付5万元,乙方订购报警设备时再支付8万元,剩余工程款6.5万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文件并交付甲方使用后7日内付清,留质保金5,000元,二年后付清;竣工日以工程取得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文件之日为准。佳日龙岩分公司应在竣工后即交付给天泉公司使用,逾期竣工或者逾期交付的,佳日龙岩分公司应按1,000元/日标准向天泉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竣工或者逾期交付超过30天以上,天泉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佳日龙岩分公司已完的施工工程无偿归天泉公司所有,天泉公司不向佳日龙岩分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合同签订后,佳日龙岩分公司按天泉药业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场施工,至2006年底,天泉公司综合大楼火灾自动报警消防系统(全部弱电控制系统)安装工程施工结束。2007年1月,天泉药业公司将尚未竣工验收的天泉公司综合大楼火灾自动报警消防系统工程投入使用。现天泉公司以佳日龙岩分公司逾期完工,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天泉公司提从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民事判决书、银行电子回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天泉公司主张佳日龙岩分公司逾期完工,要求佳日龙岩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2006年6月17日,天泉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佳日龙岩分公司承包施工,施工工期为40天。合同约定竣工日以工程取得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文件之日为准。佳日龙岩分公司应在竣工后即交付给天泉公司使用。2006年底,案涉工程施工结束,但该工程未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天泉药业公司将尚未竣工验收的天泉公司综合大楼火灾自动报警消防系统工程投入使用。佳日龙岩分公司于2006年底将工程交付天泉公司使用后,天泉公司就应当向佳日龙岩分公司主张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责任。但天泉公司未向佳日龙岩分公司主张,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天泉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提起案诉讼,已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佳日龙岩分公司的抗辩主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福建天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计1,065元,由福建天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郑 冬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黄珺滢(代)
附: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本院诉讼服务中心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01(非诉讼费缴纳账户,缴纳诉讼费联系案件书记员黄珺滢)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