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佳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1848号

原告:***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火炬园新丰二路8号2F-A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仁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韶云,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2021年4月7日,原告***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惠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锦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