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执1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火炬园新丰二路8号2F-A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15499815XG。
法定代表人:王仁勇。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0)赣011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0)赣0112执12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国辉
审判员 孙 情
审判员 程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