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佳日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福建佳日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12民初167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2月27日生,住广东深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福建佳日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999号青春家园A-2栋3单元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5G3K268。
负责人:***。
被告:福建佳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新丰二路8号2F-A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9815X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91年5月2日生,住福建省高安市。
被告: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第一分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抚河南路635号江西省精品装潢建材城6#-F-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054424044R。
负责人:***。
被告: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北、康平路东2幢11层1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86506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佳日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福建佳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第一分公司、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适用简易程序立案,但是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陈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