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甘0922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瓜州县东伸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启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9民终1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款201191元,诉讼费5535元,执行费3001元,合计209727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启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启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972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喜明
书记员 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