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林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林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奥鑫佳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107执467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林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四川省双流县。
法定代表人陈兴明。
被执行人四川奥鑫佳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汪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411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四川林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奥鑫佳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742770.4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四川奥鑫佳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97793-6)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41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方钦少
执行员  尧 刚
执行员  万品儒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蒲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