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1797号
原告: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四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孙红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婷婷,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林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武成大街1号三洲佳润娇子苑3幢1单元3楼2号。
法定代表人:陈兴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林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乐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