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1民初8656号之二
原告:邦城规划顾问(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205号尼盛广场1幢120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德汇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近海塘芦港村。
法定代表人:钱康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邦城规划顾问(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诉被告启东德汇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邦城规划顾问(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计6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邦城规划顾问(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彭凡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