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06民初10091号
原告:厦门广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洪莲中路292-294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厦门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厦门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兴港路京口里231号6-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厦门广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厦门广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广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广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广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世杰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