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鸣建设有限公司

***、鸿鸣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4民初404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鸿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N003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东塔楼801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1月26日出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鸿鸣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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