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鹏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鹏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亿铁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辖终1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鹏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西路41号1401-1405、1408-1409房。
法定代表人:吴克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亿铁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北园路十三巷自编3号102。
法定代表人:金新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曹,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维钢,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鹏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60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少波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州鹏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并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双方并未对合同争议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约定,原告所提交的合同是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签,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故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2.根据被上诉人的主张,本案租赁物的交付地、使用地均在广州市花都区,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管辖权。退一步而言,即便依照案涉《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亦应当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且被上诉人已在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广州亿铁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答辩称,1.虽然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但被上诉人提供的发料单、材料汇总单、对账单及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皆能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就案涉“花山二期”项目存在真实的建筑设备租赁业务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这并不妨碍双方成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法律关系。2.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形下,广州市番禺区系被上诉人住所地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被上诉人诉请被告给付货币的合同纠纷,且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于此情形,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可作为合同履行地。因此,被上诉人将此案诉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并无不当。3.被上诉人提交的《租赁合同》与本案合同纠纷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不应依据《租赁合同》确定管辖法院。被上诉人提交的《租赁合同》系用于证明上诉人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经营管理混同的情形,进而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存在事实的租赁合同关系。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租赁合同》系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并不能约束上诉人,而本案合同纠纷更不能由该合同约定管辖。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据案涉证据材料显示,案涉租赁物使用地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现本案上诉人(被告)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西路,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管辖权。上诉人(被告)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审裁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607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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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周 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