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执保172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10月05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申请人:江苏九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常一伟,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73000元,或查封其它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九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3000元,或查封其它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丁秀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振龙
书 记 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