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1898江苏九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82民初1898号

原告:江苏九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市场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常一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庆,江苏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天培,江苏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男,1983年1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广德县。

原告江苏九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盛公司)与被告**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原系原告的员工。2020年8月7日,被告因孩子上学向原告借款20000元,因公司账户资金不足,委托公司总经理张桂峰的父亲张某,4代为支付。被告借款后不久,即自行离职。对该笔借款,原告索要多次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原告申请张某,4出庭作证,证人张某,4陈述:原告的员工陈冬引跟其联系,向其借款20000元用于出借给被告。转账由公司会计陈秀梅操作,借款后原告未还款。

被告**新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企业微信申请单载明,抬头为湖北区域-**新的费用,提交时间为2020年8月7日,所在部门为九盛公司,申请事由为“借支。二个小孩上学要交学费了,大的上高中要交一万多”,费用金额为20000元。

原告财务人员陈秀梅于2020年8月7日从案外人张某,4的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20000元,备注用途为借款。随即,陈秀梅将转账截图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被告回复“收到谢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虽然被告并未向原告出具借条,但结合被告申请载明“借支”及转账备注中载明的“借款”,可以认定案涉20000元为借款。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苏九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

审 判 长  沈 飞

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

人民陪审员  冒有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孙德宝

书 记 员  吴 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