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菱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福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厦菱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福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厦菱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4-08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厦民初字第1362号
原告厦门福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民族路50号32-A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思镇,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珂,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理想,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厦菱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吕岭路22号必利达大厦30D。
法定代表人康净坚。
被告***,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告陈丽玉,持澳大利亚护照。
被告叶清池,持澳大利亚护照。
原告厦门福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厦菱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丽玉、叶清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长柯雅玲、审判员郑金雄、代理审判员洪培花参加审理的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福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福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福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柯雅玲
审 判 员  郑金雄
代理审判员  洪培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铙茂华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收费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