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菱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宸洲洲际(厦门)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辖终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马岭大新路****。

法定代表人:JUERGENBOEHL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周蒲,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宸洲洲际(厦门)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领事馆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吉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红,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敏,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厦门厦菱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必利达大厦30Div>

法定代表人:康净坚,执行董事。

上诉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宸洲洲际(厦门)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厦门厦菱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39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马岭大新路,故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法院裁决,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依照双方约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蒂森电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 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斌

代书记员  林毓琦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