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5民初1718号
原告:厦门厦菱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必利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066946D。
法定代表人:KANGMUDE,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志、王楚,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泰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路**科创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3038641A。
法定代表人:张跃。
原告厦门厦菱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泰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厦门厦菱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泰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厦菱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厦菱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厦菱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碧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欣
书 记 员 蔡立人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