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卓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盐城龙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卓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3838号
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手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1号玖隆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0710732667。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龙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北龙港街道顺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558032530。
法定代表人:冯金武。
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龙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盐城龙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万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龙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30万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130万元,超过部分被告可以使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丽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