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9346号
原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锈路1号玖隆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壹(上海)展览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闵虹路166弄1号1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壹(上海)展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2023年2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未缴。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孟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