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科实照明有限公司

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科实照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205执24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科实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7号11层191之二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05437245K。
法定代表人:陈艳新。
被执行人: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路506号国企广场A栋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072843242Q。
法定代表人:汤婷婷。
申请执行人厦门科实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205民初229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款项244489.99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3567元、受理费25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一、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
二、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平台及厦门二期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均被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均已被查封,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沧区××里××号××单元(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
三、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参与本院另案处置被执行人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处房产所得及扣划款项的分配,本案分得案款46851元、执行费3657元、受理费2500元,案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五、本案现执行到位52918元。
六、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3日以约谈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靖峰
审 判 员 方 珺
审 判 员 陈军晖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林 晶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