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科实照明有限公司

***、厦门科实照明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3民初1354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孔令俊,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申请人:厦门科实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浦东路167号11层1101之二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05437245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光路253号3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072843242Q。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孔令俊、厦门科实照明有限公司、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闽0203民初1354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孔令俊名下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号***室的房产所有权,申请人***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孔令俊名下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的房产所有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