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科实照明有限公司

***、孔令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3民初13540号
申请人:***,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孔令俊,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申请人:厦门科实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05437245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072843242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孔令俊、厦门科实照明有限公司、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孔令俊、厦门科实照明有限公司、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18578.69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18578.6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孔令俊、厦门科实照明有限公司、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8578.69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161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