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1343号
原告:江苏振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1Y5YKK0Q,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冶山街道石柱林路17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年发,男,198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在审理原告江苏振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欠款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江苏振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振科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振科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江苏振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