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1003执358号
***、中核城控建设(江苏)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中核城控建设(江苏)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中核城控建设(江苏)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288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1元,共计29121元,执行费337元。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核城控建设(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自动履行29458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