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6财保179号
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厦门金宝大酒店、
厦门华丽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5798.85元或查封、
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
开元支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为其提供金额为455798.85元的
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海星设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
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厦门金宝大酒店、厦门华丽新建筑装饰集团有
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5798.85元(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
不动产、其他财产权自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2799元,由厦门海星设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海强
法官助理 丁雅萍
书 记 员 陈瑛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