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3009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莫城街道言里村3组李家浜路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21B1AY6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