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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苏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3009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莫城街道言里村3组李家浜路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21B1AY6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