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舒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南京舒宜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954号
申请人:***,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南京舒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兴达路88号A14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2MW1JD3P。
法定代表人:汪鸣中。
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六合区(大厂)新华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030968.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京舒宜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舒宜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舒宜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云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路静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