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舒宜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舒宜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4811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2月24日生,现住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徐旺村143号。身份证号:3703051987********。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舒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兴达路88号A14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MW1JD3P。
法定代表人:汪鸣中,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舒宜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不再缴纳,故不用退还。
审判员  刘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