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舒宜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舒宜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21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2年4月7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南京舒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兴达路88号A14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MW1JD3P。
法定代表人:汪鸣中,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南京舒宜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做出(2022)鲁0305财保214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舒宜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该案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财产的查封,现依法解除对本案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舒宜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舒宜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凤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