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舒宜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舒宜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2808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5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定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宏林,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舒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汪鸣中,经理。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舒宜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范传保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