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舒宜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舒宜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2830号
原告:***,男,1982年4月7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南京舒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兴达路88号A14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MW1JD3P。
法定代表人:汪鸣中,经理。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新华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030968。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舒宜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不再缴纳,故不用退还。
审判员  刘凤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