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706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高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YWQMF8G,住所地灌云县同兴镇伊芦村富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住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高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706民初354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自2023年1月28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
2023年1月3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1月30日至2024年1月29日;
2023年2月24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3年5月11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期限为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11月10日。
2023年5月25日,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5月22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为74103.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己扣缴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次执行和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刘 健
审 判 员 万路遇
审 判 员 尹 超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程 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