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科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科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科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泉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科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46元,减半收取1823元,由原告厦门市科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