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科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兰天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民辖终6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兰天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三星村科技路90号B栋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科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222号(国骏大厦)1801号。
法定代表人:**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兰天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科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86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东莞市兰天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的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基本要素均为东莞市,而且合同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格式合同条款出现不同的解释时,应做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所以,本案应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讼争《购销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商定由起诉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该约定明确具体,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起诉方厦门市科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东莞市兰天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青
审判员***
审判员周宗良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