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与***、厦门市科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1民初926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代理人:熊会云,云南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告:厦门市科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222号(国骏大厦)18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厦门市科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8元,减半收取2814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814元。
审判员*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