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科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合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02民初5851号
原告:厦门市科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国骏大厦)1801。
法定代表人:王松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伟,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玮琪,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合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厦门市黄金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刘萍,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市科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发公司)与被告厦门合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
科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合顺公司向科发公司支付工程款62755.71元(以62755.7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合顺公司与科发公司就2018年南平高速隧道入口交通安全设施完善工程项目签订三份《工程施工合同书》。具体为:(1)福银一期、福银二期路段(合同编号:×××01),工程量清单总价为506093.17元;(2)浦南高速路段(合同编号:×××02),工程量清单总价为753956.17元;(3)京台高速路段(合同编号:×××03),工程量清单总价为202073.80元。此外,三份合同均约定:工程数量按图纸所示,经检查验收合格后,以现场方数量为准;合同履约期内单价采取一次性包干,工程结算后30天内付清全款(质保金除外)。质保金按业主要求的比例预留,质保金待业主汇入合顺公司账户并在办理完相关财务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科发公司。(若由于非科发公司原因导致业主未支付质保金的,合顺公司应于缺陷责任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科发公司)。2018年11月30日,案涉项目完工,而后科发公司与合顺公司顺利完成涉案工程的结算,形成三份工程结算单,三份结算单分别载明:(1)福银一期、福银二期路段工程结算价为492025.32元;(2)浦南高速路段工程结算价为641972.58元;(3)京台高速路段工程结算价为125598.81元。共计结算总价为1259596.71元。然而,截止科发公司起诉之日止,合顺公司仅支付1196841元工程款。科发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涉案工程于2018年6月5日曾经进行招投标,招标人为南平福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公司地址在武夷山市××路××号v>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应按照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地。本案所涉三份合同的工程所在地均不是南平市延平区,南平市延平区与涉案的三个工程没有实际联系。因在案证据没有直接载明工程所在地,而根据上述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地址在武夷山市,可以认定工程所在地为武夷山市,故本案应当由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包永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 鑫
书 记 员 李玲莉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