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13504号
原告:苏州普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星明街288号星明大厦5楼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MCBYY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娟,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58号10幢3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8220845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普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普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普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82元,由原告苏州普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