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4执87号之一
申请人成都兴信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3栋13楼1303号。
法定代表人赵勋,董事长。
被执行人攀枝花宏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红格镇红山亚热带风情国际社区碧水湾小区90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徐绍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生效的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攀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成都兴信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宏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2017年5月23日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一致,对本院在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攀民保字第29-2号民事裁定书中,查封的被执行人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红格镇78号、79号、80号三幢别墅进行拍卖。经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协商一致,三幢别墅的拍卖价格为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攀枝花宏义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红格镇78号、79号、80号三幢别墅进行续查封。
二、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9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