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兴信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兴信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襄阳孔明湖生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602民初1463号
原告:成都兴信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赵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昆,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孔明湖生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浙江天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兴信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襄阳孔明湖生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天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成都兴信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告知,仍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孙华
人民陪审员*蓓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