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连结构胶有限公司

***与厦门市中连结构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6民初8915号
原告:***,男,194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厦门市中连结构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台湾街289号之一A幢29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中连结构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